报名电话:13733859511
报名电话:13733859511
编辑:admin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继续教育管理,实施《中医继续教育条例》,适应新时期中医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修订了《中医继续教育条例》。《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给您中药,请认真结合实际执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药继续教育的质量,加强中药继续教育的信用管理,根据《中药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中医。第二是评估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第三条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学分要求。en作为年度和终身评估、提升专业技术职位、任命和重新注册从业人员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级中医继续教育学分分为一级学分和二级学分。第五条中医继续教育应授予下列学分:(1)公司公布的中医继续教育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教育委员会。(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药人才专项培训。(三)中国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四)由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第六条下列中医继续教育活动,授予中医二级学分:(一)中医继续教育活动赞助商由中医药院校主办,并经县级以上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组)备案。(2)上级继续教育机构批准的各种中医继续教育中医药科委员会(工作组)或者中医继续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计划和考试自学。2。国际、国家、省、省学术会议。3。发表学术期刊论文4篇。出版学术著作。5。专项调研和业务调研后的调研报告。6。临床病例讲座、学术讲座、技术操作教学、操作演示、新技术推广等。出去继续深造。
第七名中医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年薪至少25学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非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至少5学分。全国继续教育计划中,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专业人员、中医技师每年应获得第一类至少10学分,省级、三级医院每年至少应获得10学分。第八条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得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并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考核。
第九条 第一类信用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中医继续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给予1个学分,教师给予2个学分。(2)参加省中医继续教育的学生被评为合格,根据六个学时给予1学分,教师给予1学分。省级以上中医药培训人员专项学习,经过半年以上培训的,考试合格后,每年奖励25学分;培训教师毕业后,每年奖励25学分(四)经本单位批准,在省级以上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特殊疾病)、重点实验室、继续教育基地学习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奖励。(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或者指定的中医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网上学习、光盘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审查项目规定的学分,给予学分。第十条第二类学分t计算方法(1)参加中医院校资助的中医继续教育活动,报县级以上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组)备案的,给予1学分。自学式继续教育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应当制定实施计划。单位的裸体教育;自学后,奖励510学分。今年的年度学业成绩不超过10学分。(三)外国单位的短期学习有考试资格,1个月奖励5个学分。每次学习不得授予学分。(四)学术会议论文的阅读,按会议类型授予学分:国际学术会议和国家学术会议:第一、第三作者分别获得6、5、4学分(以下同);省和省学术会议会议记录: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获得5、4和3学分。对于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和国家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和省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不郑州大学远程教育专科得以书面形式阅读、发表论文,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省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年学分不得超过5学分。(5)在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和翻译。按期刊类型划分学分:国际标准ISSN和国内统一CN的出版物:第一至第三作者学分别为6、5和4学分(类比,下同);国内统一CNI项的出版物: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学分作者5学分、4学分、3学分;内部出版物:1学分。本年度学术成绩不超过10学分。(六)出版学术著作,出版年度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年度学术成绩不超过10学分。(七)经过专门研究和业务调查,撰写的研究考察报告,每4000字一学分,本年度学术成绩不超过10学分。(八)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演示、手术操作。本单位举办的蒙奖、新技术推广等活动,讲师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年度学业成绩不超过10学分。(9)现代远程教育二级学分的具体规定中医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的学分,由参加中医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审批。第五条(一)、(二)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由项目发起人颁发。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中医继续教育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学分。项目发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资信证明。第十三条参加活动的人员第六条所列中医继续教育关系,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授予学分。
第十四条实行中医继续教育学分制,按照《中医继续教育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2002年11月19日发布的《中医药条例》同时废止。
第1条为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医学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中华医学继续教育》)第3条从事继续教育项目的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被称为项目发起人。
第四条项目发起人应当同时具备进行项目培训所必需的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制度和规章,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以上条件的医疗机构(二)在教育部注册设立中医专业的教育机构。(三)省级以上中医科研机构。(四)省级以上中医学术机构。(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单位,设立中医继续教育项目。第五条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职称高,教学经验丰富。(二)长期从事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3)具有独特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对本学科有重大学术影响。第六条继续教育课程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学术传承研究的新进展中医经典和著名学派的ic思想和临床应用。(2)中医新学科的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研究的新进展;中医研究的新进展(3)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普及,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科研成果显著,社会效益显著。(四)推广中医药教学改革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新成果。(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培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的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六)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能力的培训和推广项目。第七个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培训班、培训班、现代远程教育等。第八条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一)拟组织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填写《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批后,应当向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同年9月30日前。(3)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属单位和国家中医药学术机构宣言计划的成员组织明年的继续教育项目。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应当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报送。同年9月30日以前吃过中药管理局。宣告。第九条项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中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批、发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高级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实施本学科(专业)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报制度。第二年本学科(专业)的定点教育计划,应当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查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中医经典理论研究、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药管理办法》被列入国家中医继续教育管理并授予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项目发起人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不得变更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第十二条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照年度计划执行,本年度未实施的项目应当重新申报。第十三条项目发起人应当做好组织工作。第十四条继续教育项目结束后,项目发起人应当颁发由继续教育机构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离子委员会对考试合格者。第十五条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项目发起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包括教学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教学内容、教材、讲稿、教师和学时、学习者的通讯录、考试成绩、反馈意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国家中医学术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机构报告。中医学硕士学位。
第十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定期公布检查结果。第十七次检查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价的依据。项目发起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资格取消。
第十八条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执行《国家一级申请认可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2002年11月19日颁布的中医继续教育项目,同时废止。
第一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条例》,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领导下,组织和指导中医继续教育。中医药遍布全国。
第二章功能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执行《中医继续教育规定》和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作用是:(1)研究中医继续教育政策,提出中医继续教育规划建议;(2)制定中医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信用管理及国家级中医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审查公布全国中医继续教育项目,指导、检查、评价实施。(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价和专业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继续教育学科指导方针。(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继续教育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中央直属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中医学术组织及有关专家。第五条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四至五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一人。秘书长和二至三名副秘书长。委员会主席为中医药继续教育局局长,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副主席和秘书长委员会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工作有变动的,由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提出变更候选人,经主席批准后进行调整。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主席可临时组织委员会全部或部分会议。委员会休会期间,秘书长应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责。第六委员会由若干学科组成。每个学科小组的成员由委员会的若干专家组成。该学科小组每年开会1-2次。其主要职责如下:(1)研究并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建议。本学科中医教育;(2)审批本学科国家级中医继续教育项目;(3)编制本学科中医继续教育学科指南;(4)提供专业指导。本课题的中医继续教育;(五)承担本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设行政机关,委员会的主旨。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主要职责具体做法如下:(1)执行执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2)负责收集全国中医继续教育项目,报有关课题组批准和公布(三)负责全国中医继续教育项目实施的监督研究。副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四)组织对中医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五)组织中医继续教育工作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六)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集、管理和使用;(七)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预算。(四)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各种渠道的资金来源。第十项资金专用,管理严格。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继续教育委员会解释。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颁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委员会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06-2020 河南郑学【官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16029353号-1
办公室:0371-56792306 报名联系人:张老师 137338595511 微信/QQ:6211326(13733859511)(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
地址:河南·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康复前街交叉口路西郑州大学南校区内。(大学路75号东门)技术支持:河南自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