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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芜湖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条例草案文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子邮件或邮件在2018年9月10日之前。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装、修理)、运行、使用、维修、检验、应急处理、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由电力驱动,使用沿刚性轨道行驶的箱子或沿固定线路行驶的台阶升降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走道。或者人货并行运输。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用设备目录确定。
不影响公共安全,仅供个人或者单亲家庭使用的电梯,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变为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行政区域预算,为保证电梯的应急救援和特殊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严重的电梯,如无物业管理、无维修单位、无维修资金来源的电梯和旧电梯,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处理电梯安全的紧急情况。
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职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调解电梯使用和管理纠纷。在辖区内,协调电梯维修、装修和住宅小区更新资金筹措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房、竖井、底坑等土木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与财政部门联合负责住宅的监督管理。专项郑州大学自考本科网维修资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参与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调查处罚。事故的发生,调查责任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救援。
发展改革部、财政部、城乡规划部、经济信息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商务部、教育部、消防部、文化旅游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安全管理。
第五条鼓励设立专用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和协助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NT等相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特种设备(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电梯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修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使用、维修的电梯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第七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修单位申请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运行、使用、维护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和学校应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儿童和学生安全、文明地使用电梯的能力。
新闻媒体要宣传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通过舆论监督电梯安全管理。
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电梯的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制造商不得设置或掩饰技术障碍,使电梯周期性停机,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如果电梯反复和定期停机,制造商应及时给出相应的技术指示,并在用户通知后协助进行故障排除。
第10条施工单位购买的电梯的选型、配置应符合建筑结构和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机场、码头、车站、轨道交通站、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走道,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公共交通电梯。
房屋、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安全性能、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信用评价进行评价和论证。对电梯进行经济适用房等建设项目政府资助,以加强电梯的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电梯设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电梯的安装提出具体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购买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电梯井、底坑、机房等土木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电梯井、底坑、机房等土木工程项目的监理任务。
安装电梯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单位对电梯轴、底坑、机房等土木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仍不符合要求。当需要安装电梯时,可以安装EVAUTER。
第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和修理,由电梯制造企业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通过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在向电梯用户移交钥匙和技术数据前,应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实施本条例后新设在公共集会场所的客梯提供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在公共集合场所安装的电梯,用户单位应当设置前款规定的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旅客电梯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和音视频功能的电梯安全远程监控装置。
第十四条电梯所有人应当承担电梯修理、翻新、更新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通过电梯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招标人提供电梯生产商或者代理商的信用信息、产品性能、部件配置、主要零部件价格、零部件价格。节能技术水平、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和应急救援。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部电梯在使用前应当使用清楚,使用不明确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没有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人的,应当是电梯使用单位;不止一个所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协商确定,不能通过协商确定的,协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共服务中心协调实施;
(四)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使用权的,有协议的,电梯所有人为用户;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人为用户。
第十七条电梯用户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并与电梯维护单位签订日常维护合同;
(二)对电梯维修质量进行监督,确认维修记录,电梯维修单位发生变化时,通知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提供电梯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并在行政区域内进行宣传;
(五)电梯用户变更的,原电梯用户应当与现有电梯用户确认使用电梯,完成安全技术档案的转移,配合变更登记手续;
(六)将电梯的紧急救援标志和其他安全警示标志置于乘客容易察觉的电梯突出位置,并按照规定保持良好状态;
(九)发现电梯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电梯,设置警告标志,进行综合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乘坐、操作电梯的,应当遵守安全指示和安全防范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九条电梯的维护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翻新、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保证维修工作质量,并负责电梯安全性能的维修。
第二十条本市电梯维修,应当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有相应的持电梯快速修理专用操作员证书、设备和运输工具的人员。
首次在本市开展电梯维修业务的,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格范围等情况书面通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公室位置、接线员和紧急救援电话。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5天内重写。
(3)使用单位人员进行电梯日常维护,在进行维修时,至少要雇用两名现场操作人员,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工作;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电梯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保存教育和培训记录四年以上;
(六)如实、准确地填写有关维修记录,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保持维修、故障处理记录四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公共集会场所的电梯使用与维护单位,应当根据电梯的实际运行情况,协商增加维修频率和维修项目。
第23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监督。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和事故调查,并按照规定实现网络数据传输。检查、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在检验检验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立即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斯特林部。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继续使用电梯还是修理、更新电梯结论:
第二十六条用户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维修单位或者经批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有资格的社会组织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和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计划,对电梯生产、维护、检验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梯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对电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SS机组、用户、维修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电梯的规格、数量配置、供电、配电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建筑物质量的监督管理。如电梯井、机房、楼坑、监控室等,并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报告制度,公布电话、邮箱、微信公号等报告方式,接受电梯生产经营报告。对电梯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隐患进行防范、使用、维护、检查和检测,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设立或者合并紧急救援和救援系统。
第三十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托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建立电梯抢险应急响应中心,集电梯用户、维修单位和社会救助机构为一体,统一协调电梯紧急救援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35条电梯接收乘客被困电梯信息时,电梯维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进行抢救,电梯位于市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区域内,应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三十六条电梯发生事故后,使用电梯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维修单位进行危险排除和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负责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的查阅,及时对事故发生地的专用设备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步报告。如有必要,可以报告蛙跳。
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报告、谎报、隐瞒事故,不得隐瞒、毁坏有关证据,不得故意毁坏事故现场。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电梯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纠正措施,预防类似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电梯制造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置或者隐瞒电梯的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或者维护的,由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监督。离子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购置的电梯选配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电梯用户变更,未完成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移送的,由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市没有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电梯维修单位配备有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经营人、设备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快速修理的车辆,应当责令限期更换,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用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使用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日常维护或者现场操作人员不足二人的;
(四)未如实、准确地填写维修相关记录,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者保存维修、故障处理记录不满四年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电梯维修单位接到被困电梯内抢救旅客的情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处一千元以上罚款;不超过5000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集会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网格人员,是指对市场监管网格内的市场主体和有关事项进行检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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