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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为了加强对《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最大限度地利用资金,h 1999年实施的有关国家财务条例和条例,结合1999-2000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和行动计划的特点。《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教育与财政》第3号)特别资金管理办法于1999年修订和完善。现按照通知的规定发布实施。
第一条.《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计划。为加强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为了顺利实施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些措施是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行动计划项目的特点制定的。
第二条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部门扶持资金和其他专项用于实施行动计划的自筹资金,用于实施行动计划。
第三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分类指导、按现有资金渠道管理、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和留存余额。
第四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机构和合格的金融人员。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法规,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不得有部门和单位。应当截取、占用或者挪用资金。
第五条行动计划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单位资产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自觉保管。
第6条专项行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改善人员待遇的支出涉及工资制度的,应当按照规定报人事部审批。科研经费必须报科学技术部批准,科技政策一致。
第七条 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校的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跨世纪园丁工程、高层次创新人才工程、现代远程教育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发展职业教育,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建设两课,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水利工程。
(1)跨世纪素质教育项目:主要用于课程改革和评价体系、发展教师培训、实施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体系的支出。
(2)跨世纪园丁工程:主要用于中小学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所需经费。
(3)高层次创新人才项目:主要用于资助高校学术带头人、奖励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资助高校教师、实施重点大学、开放中国实验室访问系统。a、设立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教学奖励基金,选拔工具。创新水平的优秀博士论文和奖励,扩大高校博士后流动站的数量和规模。聘请大学院长、科研院所实验室骨干高级访问学者,开展研究交流,邀请国外知名学者,特别是世界一流大学任教讲座和研究。
(4)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主要用于国家远程教育中环火车站和网络改造、国家远程教育部分学校联网经费、国家远程教育资源库建设、远程教育软件开发培训基地和培训经费。
(5)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建立和完善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保障机制,设立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助机构;资助高校重大科技项目所需经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6)职业教育发展:主要用于建立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科书建设基金,实施课程改革和教科书建设,职业教育专业师资和实践指导员培训基地c。建设和支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需要经费。
(七)高校社会科学研究和两课建设:主要是高校思想道德修养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建设,以及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需的经费。高校学报
(八)支持建设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项)的支出:主要用于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根据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和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阶段使用计划,并根据现有的财务资金管理渠道,进行资金分配;
2。负责审计、汇总、编制教育部行动计划专项基金年度项目预算,并向财政部报告;
三。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行动计划专项基金年度项目预算,批准财政部有关项目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分期付款计划,拨款我会处理的。
1。负责部门行动计划专项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的审计、汇总、编制,并上报财政部,上报教育部。
2。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行动计划专项基金的年度项目预算,批准财政部有关项目单位的年度项目预算,制定分阶段使用资金的计划,并拨付大厅要处理。
1。编制本单位行动计划专项基金年度项目预算,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主管部门确定的行动计划专项基金预算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
2。根据批准的特别基金年度项目预算,负责本单位行动计划的具体项目的实施、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九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是各项目、各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它必须包括在单位的总预算中,用于专项资金和收支平衡。
第十条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通过项目申报、项目评估、项目设立、项目预算娱乐等一系列程序,逐步建立严格、规范的评价机制。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执行。根据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建设目标编制、报送下一年度行动计划专项预算计划。下一年度计划的目标和任务。教育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和总结,应当编制年度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财政部终审,在执行前应先使用。
第十一单位报告项目预算时,应附上必要的书面说明,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标、具体实施方案、保障措施、预算安排等。
第十二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调整。高校和一流的学科,项目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项目(不改变原预算科目),不改变项目资金年度总预算,并向业主报告调整计划。耳鼻喉科和财政部应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标准和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原则,用于项目实施所需的人事支出、业务支出、购置、施工、检修支出。
(一)人事支出:为吸引人才、奖励优秀、发放岗位津贴,完成行动计划专项基金项目任务的人事支出。特殊项目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其分配范围不包括后勤人员、校办工业人员、所属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工程学校应当建立岗位固定工资、按劳报酬、优质报酬、岗位固定的学校分配制度。津贴作为主要内容。
(二)营业支出:购买商品(不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和为履行本规定任务必须支出的劳动服务等特殊业务支出。行动计划的各项基金项目。包括:特殊物资采购费、特殊业务费、劳务费、邮政费、电话通信费、交通费、租金费、旅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修理费用:必须支出的固定资产购置、建设、修理费用,包括建筑物的购置、施工、专用设备的购置、翻新、改造费用。为完成专项基金项目的行动计划任务。
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基本建设财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根据有关资金的规定和基本建设资金的要求。
第十五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用于科研项目的支出,按照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核算。
第十六条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外商投资等各种支出,也不得用于弥补与行动计划无关的日常公共资金和其他支出。未列入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年底必须按照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决算要求,分别向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决算,主管部门应当向部长报告年度决算。其他主管部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年度汇总决算,报财政部,同时抄送教育部。
项目单位在报告决算时,应当附上必要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等。
第19条各项目单位应尽一切努力确保行动计划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因特殊情况未完成的,可以结转下一年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财政部、教育部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截获等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物资设备管理进行定期、非定期的密钥检查。对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征收、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和物资的浪费。资金和设备损坏,情节严重的,暂停拨款。限期改正、核实后,可以恢复拨款,否则工程终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支出,对项目确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经审批。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人员应当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实行全面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建立严格规范的项目评审(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期工程因故终止,由主管部门郑大远程教育网负责组织盘点。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清算账目,编制决算账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终止项目的物资和设备的变动价格收入)原则上仍用于行动计划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重新设计项目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并组织实施。原则上适用于行动计划。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足十万元的,应当报上级单位审核;超过十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单位的领导人和财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时间。
第25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项目单位必须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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