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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根据财政部(财政会计部{2006}1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继续教育的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请跟着他们走。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会计职业素质的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继续教育规定》(财政会计{2006}19),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措施。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聘任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要求和会计职业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队伍建设。IDE人员的保障和智力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四条会计继续教育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和创新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1)掌握会计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对会计职业的基本要求,强调会计人员职业能力的提升,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自己的技能,提高他们的能力以溶胶实际问题。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面向会计队伍,营造人人受教育、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要突出高层次会计培训。提高人才综合能力的培养,进一步完善会计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3)统筹规划,有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法,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新的继续教育模式。或者由主管部门规划、指导,培训单位积极参加,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师。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行政局(以下简称国家行政局)是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确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组织编制适合中央统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推荐或者选择财政部组织推荐的会计师继续教育重点教材。组织各类会计师培训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规范会计培训秩序。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它应遵循教育与评估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监督和组织本部门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确保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今年年底以书面形式进行行政管理。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或者被聘为高级会计师并有相当水平的合格会计师。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或者被聘用的(专业职称)和取得相当会计水平的。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或者聘用(专业职称)的会计师和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但没有取得或者聘用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师。(职称)。
第九条内容为会计继续教育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1)继续教育会计理论,着重加强会计基本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继续进行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3)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着重加强业务知识、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等方面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能力,从而提高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会计人员;
(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重点。
会计继续教育的第十种形式是接受培训,在职自学是会计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一)参加报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公告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举办的会计培训;
(4)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合格者,取得合格成绩的;
第十二名会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面对面培训,培训时间的计算以实际教学时间为依据。那些在同一年接受过一次以上培训的人可以累计计算,但不是全年。
会计人员因病假、出国工作、分娩等原因不能满足培训期限要求的,可以提供有效证明,证明经核实并加盖公章后,可以延期至以后一年继续教育。他或她的部门,并提交国家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特点进行,综合运用讲授、研究、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体验教学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四条推进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会计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加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建设,建立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分布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发挥会计学院和会计学术机构等教育资源在会计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机构参与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中。
(一)从事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当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会计登记备案表》,并提供有关资料,报送国家会计师协会每年一月备案。经审查,会计师协会将在每年三月公布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名称。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应当在每年20日内,以书面形式(电子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当年的培训情况。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事适合培训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管理;
(三)能够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注重社会效益,接受国家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统一规划,改进培训方法,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改进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成人教育培训的理论和方法,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教学水平,熟悉它们。现阶段,会计工作的发展有以下条件:
(一)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任务,高级会计师应具有经济学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职工,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包括副教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同级专家。
(三)承担初级会计继续教育任务的教职员工,一般应当具有会计讲师以上职称(包括讲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包括中级)或者具有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条加强会计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继续郑大远程教育教材体系,适应各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21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与利用应结合。按照统一的会计继续教育教学大纲,一本大纲、多版大纲、考试大纲分开,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价、推荐、出版、发行和使用,由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和监督。
继续受教育的二十三名会计人员自愿选择会计继续教育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销售培训材料。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与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高级会计师、颁发会计师荣誉证书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培训期限的会计师,各部门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继续教育的,会计师协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会计人员任用、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实施注册管理制度。要求会计人员接受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有关证件后,应当在30天内到SAA办理继续教育项目的会计执业资格证书和有关证件的登记(可以委托培训单位代办)。
第二十七条国家会计师协会定期对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和培训单位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考核评价,并适当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政部门通知;情节严重的,不得在继续教育下三年内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当纳入《会计法》实施和会计师资格审查的范围。
第三十条取得并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北京市企业(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央机关会计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国家财政总局{1999}第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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