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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按照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两院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和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1。在行政立法过程中,省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有任何问题,应及时与省法制局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以保证政府运行阶段的立法工作质量,确保及时向省法制局提交立法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省政府报告和法律、法规提案,必须由省政府成员在会上作为发言者或者提案提出。由省政府成员报告或者说明,各单位在印制材料前必须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省政府部门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参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一贯坚持,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中途退会。l情况下,请召集人请假。
三。各单位分组审议规章建议书和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严格按照缺席通知的要求,派负责人到各组审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未经授权擅离职守的人员范围。
4。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会议结束后,省政府办公厅应当将报告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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